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债务纠纷诉讼程序
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
一、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
1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,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,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。
2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,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、社团法人登记证等。
3、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,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。
二、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
1、《购销合同》、《供货协议》;
2、订(定)货单;
3、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,如证人证言、实际履行凭证。
三、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
1、交、收货凭证:交货单、送货单、提货单、收货单、入库单、运单;
2、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:结算清单、欠条、还款计划、还款承诺书,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。
3、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:信函、证人证言、有关单位的证明、检验报告书、客户投诉、退货及索偿的证据。
四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,并注明计算方法、依据等。
兴宾区即原来宾县,后在来宾县的基础上成立兴宾区,是来宾市唯一的市辖区,是来宾市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交通中心,也是一个以壮民族为主体的多民族聚居城区。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部、红水河下游。东与象州、武宣县交界,西与上林县接壤,南连贵港市、宾阳县,北邻忻城、柳江区,西北与合山市毗邻。秦,今区地属桂林郡。汉初属南越国。汉武帝于元鼎六年(公元前111)平定南越国,析其地为郁林、交趾等郡,今区境属郁林郡。三国时代,为吴国属地。这时在中溜县之北、潭中县之东置五溪县,区境在中溜、潭中、五溪、临浦县之间,为桂林郡辖。晋朝,为潭中县地的一部分。南北朝为中溜县地。宋齐梁属桂林郡,陈属象郡隋朝,县境为阳寿、桂林县地。清康熙以前,仍沿明制。顺治八年(1651),清兵至来宾县城,县归清。雍正三年(1725),改属宾州直隶州。十二年(1734)还属柳州府。